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978,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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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邱湘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褕、○○○即林家褕之法定代理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6,1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依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除記載相對人林家褕外,另一相對人部分僅記載「林家褕之法定代理人」,而未具體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及住所,本院礙難特定該相對人,無從對其送達起訴狀繕本。

聲請人應於首揭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林家褕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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