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985,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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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一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1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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