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988,2023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鵬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8,9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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