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調,993,2023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政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4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