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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鳳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瑞成即陳晉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23,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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