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131,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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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華翊庭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維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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