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164,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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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鐘千代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聲請閱卷或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蔡文信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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