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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68號
原 告 黃玉鳳
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峻嘉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應另行補繳裁判費1,330 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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