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東林
被 告 陳麗娜即RINA. MUAYATI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因被告送達問題,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1月15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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