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24,2023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聯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翠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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