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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原 告 陳世一
訴訟代理人 陳雅梅
被 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兩造簽立之合作備忘錄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賠償未依約履行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19,000元,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597,000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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