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247,2024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沈容德(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號0樓
鄭彥碩(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彧霆(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鎮○里00鄰○○街000 號00樓
沈耕頡(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為被告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沈諒宏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此有卷附除戶戶籍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繼承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經本院告知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