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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代 理 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沈容德(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號0樓
鄭彥碩(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彧霆(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鎮○里00鄰○○街000 號00樓
沈耕頡(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為被告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沈諒宏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此有卷附除戶戶籍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
茲因繼承人沈容德、鄭彥碩、沈彧霆、沈耕頡等人經本院告知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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