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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斗六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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