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27,202306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7號
原 告 楊昀庭

訴訟代理人 王靖揮
被 告 吳杏梅

宋奇恩



林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