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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7號
原 告 楊昀庭
訴訟代理人 王靖揮
被 告 吳杏梅
宋奇恩
林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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