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74號
原 告 吳岳洋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瓊惠間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9.87㎡×土地公告現值4680.4元/㎡=93,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