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1號
上訴人即
林 政 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安、林俊邦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