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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3號
原 告 李瓊玉
被 告 吳杏梅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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