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4號
原 告 張鋑斌
被 告 吳杏梅
宋奇恩
林翠鳳
吳政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宋奇恩等涉有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犯罪嫌疑,經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刻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2號受理中,尚未審結,該案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