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381,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112年度六簡字第381號
原 告 謝騏任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唐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六簡字第3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謹瑜
書記官 蕭亦倫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謝騏任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唐茂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6,000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

二、於被告匯入上開款項後,原告願將門牌號碼雲林縣○○鄉○○路00巷0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事實上處分權(即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持分比率:原告持分為1/2)移轉予被告。

所需行政規費由兩造平均負擔。

三、於被告匯入上開款項後,原告同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偕同被告至稅捐單位辦理前開移轉登記。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被 告 唐茂興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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