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391,2024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391號
原 告 林祐仲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林洋守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667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門診收據3紙、錄音光碟、兩造112年7月31日電話對話譯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47、12302號起訴書等為證,其中渉及辱罵或恐嚇原告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如附件所示 。被告對於原告錄音光碟及譯
文(即審理卷第113-135頁),以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被告撥打電話給原告所引用之文句,認為兩者沒有太大差距(審理卷第210頁),然主張起訴書被告之言論係拼湊而成,非完整文句,而所謂追殺,係指追究之意,觀看譯文全文並無侵害原告何種安全,且被告之系爭言論無逸脫一般對話範疇,被告之口氣雖不佳,但未表達將危害何種安全之意思,亦無有惡害相加他人恐嚇之意思,況原告於112年8月10日尚主動致電予被告,益徵原告無恐懼之情,原告之「健康權」並未被侵害,原告至精神及身心內科就診,與被告之行為間無因果關係等為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分別論述如下:
㈠、經查,被告前因雲林縣斗六市自由路房地買賣事宜,委託原告處理,被告因不滿原告於仲介買賣過程產生之瑕疫,使其權利受損,乃於112年5、6月間,要求原告必須以自己名義在社群軟體臉書上發文說明交易過程之缺失,原告貼文後,唯恐渉及妨害他人名譽,乃刪除貼文,並拒絕被告重新貼文之要求,此舉引起被告之不快,被告乃於112年7月31日撥打電話予原告,而為系爭言論。
經觀諸系爭言論,可知被告有時語氣緩和,有時又以吼叫方式責備原告之不是,而將近1小時之對話內容,充斥著以三字經污穢不堪言詞辱罵原告之言語,任誰聽到應會感到極度不適與難堪,而被告所稱之「追殺」雖不致於可逕解讀殺害對方之意,然從被告不斷強調伊是「瘋子、有神精病」等言詞,難免不讓一般人會聯想到,被告往後可能會採取某種不理性的報復行為,要與該言詞是否為被告之慣用語詞無關,否則原告不會回應以「我很害怕」、「很恐佈」;
參酌被告提出之譯文,林洋守:「除非你跟我兩人之間有其中一個人死掉,不再追究我跟你之間的糾紛,不然這個東西永遠存在著,你懂嗎」、林祐仲「你這樣我會怕吶,我又沒有怎麼,不是啊」、「不是啊我哪有落套,我這樣子,不是啊,你這樣我也很害怕」等語(審理卷第114、118頁);
林洋守「啊結果今天你就告訴我你不想寫,那我告訴你等我拖過這段時間我會追究你,啊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我」(審理卷第132頁)。
從上可知,原告並非如同被告所辯稱:「挑擇幾句零碎分散對話,斷章取義」而已;
又被告強迫原告再次於臉書發文,並恫稱「除非你跟我兩人之間有其中一個人死掉,不再追究我跟你之間的糾紛」、「拖過這段時間我會追究你,啊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我」等語,原告既擔心若再次按照被告之意於臉書上發文,因渉及妨害名譽,恐遭他人刑事告訴,惟若不依照被告之指示,又恐遭被告報復,被告既嗆言「我會追究你,啊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我」等語,則原告應會感受到不知會將受到被告如何程度之非理性報復之恐懼,亦即聽命於被告也不是,抗命也不行,左右為難,其身心之恐懼難以言諭,自有可能影響其心裡之健康。
被告辯稱,其因情緒激動夾帶幾句髒話,純屬個人情緒之發洩,該言詞無任何意義。
惟從被告說話語氣強硬、激動,狂罵三字經,又一再表示追殺到底之言論數次,凡此應非朋友或家人間開玩笑或打鬧之舉動,被告上開系爭言論,已足以讓一般人在場聽聞者心生畏懼,當下認知自此被告會與原告沒完沒了(即到死方休),將會對原告採取各種不理性之報復行為,適足以引發原告心生恐懼。
㈡、此外,亦有依雲林地檢署112年偵字第10847號起訴書在卷可參,可知檢察官認定被告渉有恐嚇、強制罪嫌,而予起訴。
益證被告之行為確實有造成原告心生畏懼,精神身心受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致原告調適障礙焦慮、緊張、失眠等症狀,亦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下稱北港醫院)診斷證明書(審理卷第79頁)在卷可稽,顯已傷害到原告心理之健康無誤。
㈢、被告辯稱其所為系爭言論與原告上開症狀無因果關係云云。
惟原告遭遇被告系爭言論之侵害後,先後於112年8月1日、8月5日、8月19日至北港醫院精神既身心科就診,亦有門診收據可參,故原告之健康權確已遭受不法侵害,而被告質疑,原告是否有在112年7月31日之前,即至北港醫院精神科或身心科就診之紀錄乙節,經本院向北港醫院查詢,原告於112年8月1日之後,以及在此日之前之就診紀錄,從該院檢送到院原告之病歷,可知原告陸續於112年8月1日、8月5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18日、10月21日、11月18日、12月16日持續,且密集地至精神暨身心內科就診,可見原告身心受創非輕,需要相當時間之治療。
而該病歷並無112年7月31日之前就診紀錄,可證原告在遭逢被告系爭言論之侵害前,並無精神方面之就診情形,加上原告第一次就診是在112年8月1日,亦即遭被告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之隔天,故兩者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應可確定。
至於原告係主張其健康權遭受不法侵害,而非「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自無須證明人格情受侵害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被告此部分所辯應無可採,被告傷害原告之心理健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職業為代書助理,月收入約新台幣10萬元;
被告國中畢業,月收入約8萬元,被告故意之言行使原告心生恐懼及羞辱,不法之程度不可謂非重,且原告因此惶惶不安,須持續就醫一段時日,影響日常生活,心理上可謂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始為允當。
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健康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新台幣10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強制換頁==========
附件

1.【11:18】林洋守「我咧幹你娘,我覺得你在搞鬼。
你在做 啥小,你在搞我」
2.【13:25-14:29】林佑仲「我很害怕,我又沒有怎樣」;
林洋 守「你現在在哪裡?你現在在哪?換我過去找你,你現在人在哪裡?」;
林佑仲「我不要,我不要這樣子啦,你這樣很恐佈」;
林洋守「你會生心恐懼哦,好,那我知道你要做什麼,現在換我電你」
3.【18:00】林洋守「我今天跟你講這個,覺得很白爛,你講啥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是在講啥小,你在灰什麼,你在討啥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跟我討論5、6年前的事做什麼,你跟您爸在灰啥小。
4.【18:45-20:00】林洋守「幹你娘,現在換我追殺你哦,你試試看啦,你娘機歪咧,你現在跟您爸講啥小,你在講啥小」5.【31:15】林洋守「因為8月5日要到了,時間接近我會越來越緊繃,但過了我會怎麼我不知道,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或怎麼我不理解,你也不用問我,反正我賭爛起來,我就是每個人都想要幹,我都是恩仇必報的,大家都閃不掉,你要閃就儘量閃,但被我找到,我就累積的更多」
6.【37:19】林洋守「幹你娘,你跟您爸灰啥小啦,幹你娘機歪,你娘機歪」
7.【39:24】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在兇什麼,幹你娘機歪」8.【40:08】林洋守「我跟你的朋友不一樣,我是瘋子,我有神精病」
9.【41:48】林洋守「不要搞我,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精病,我要追殺這事,你聽懂了嗎」
10.【46:45】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神精病了你」11.【47:06】林洋守「你第二封我等到現在都還沒有,再來的 你還沒有寫出來,你今天告訴我不想寫,那我告訴你,你給 我拖過這段時間,我會追究你,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給我」12.【47:55】林洋守「我覺得你很機歪,你知道嗎?我覺得你 很機歪,你知道嗎?」
13.【51:02】林洋守「幹你娘機歪(大聲吼),你現在跟您爸講 啥小啦,你他媽的,幹你娘機歪,你跟我灰啥小,我咧幹你 娘機歪啦,你在灰啥小(大聲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