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2號
原 告 張雅婷
被 告 黃韋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追加請求車損(起訴時原主張車輛修復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1,681元,現追加為88,500元),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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