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416,2023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孟翰


被 告 何佳慧即蘋果屋數位館




楊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字第4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佳慧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0鄰○○路000號17樓之1、被告楊舜文住所地在嘉義市○區○○里○○街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方能便利訴訟。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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