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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7號
原 告 邱忠正
邱朝水
邱明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詹麗美(邱清協之繼承人)
邱怡璇(邱清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詹麗美、邱怡璇為被告邱清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清協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0月30日死亡,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被告邱清協之繼承人為其配偶詹麗美、女兒邱怡璇,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邱清協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本、詹麗美與邱怡璇之戶籍謄本及本院斗六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按,原告於113年3月12日具狀聲明命由被告2人為被告邱清協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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