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聲,23,202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鄭孟綸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六簡第329號遷讓房屋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329號遷讓房

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112年2月2日、112年3
月16日、112年4月18日、112年7月18日等庭期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了本案上訴,聲請貴院就111年度六簡字第329號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爰依法請求交付該案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329號遷讓房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2 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爰併諭知上揭規定意旨於主文第2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