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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美伶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林OO(1)、蔡OO、蔡OO(1)、蔡OO(2)、蔡OO(3)、蔡OO(4)、鄭如茵、鄭乃瑀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14號變賣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莿桐鄉樹子腳段1805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 部)。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共有人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部分勿省略),再依戶籍謄本所記載共有人姓名、地址提出完整之起訴狀繕本(依共有人之人數提出)。
三、提出上開土地使用現況之照片,如有建築物應查明門牌號碼及其所有人,並繪製建物所在之略圖。
四、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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