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143,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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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張金蘭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

四、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三日內,以被繼承人張健平、林清吉、張採赮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本件應按被代位人陳淑美依其應繼分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六、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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