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157,2023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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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莊文印
相 對 人 張營墻

張清鎮
張淑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營墻等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明確記載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之具體理由,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 日補正本件具體理由,並補繳聲請費,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聲請費,亦有查詢清單在卷可參,依首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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