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育玲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