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174,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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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董芳雄
代 理 人 王聖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士証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且應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提出相對人高士証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BDK-6393車輛車籍異動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正確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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