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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陳萬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素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經查,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40萬7,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黃素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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