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208,2023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張秀蓁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內湖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