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213,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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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蔡貝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瑞金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提出具體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並查報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且應提出估價單,估價單須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門牌號碼為斗六市○○段000○號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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