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233,2023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馬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梅間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訴請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速予催工修復其2樓管線漏水等情事,經核聲請人上開請求相對人修繕系爭房屋及給付賠償金之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訴訟標的價額原應以修繕工程所需費用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門牌號碼為⑴雲林縣○○市○○路000號及⑵同號2樓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