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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曾月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鎮○○段○○○○段000○號(門牌:斗南鎮溫厝17-28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該房屋稅籍資料(全部)到院。
三、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按房屋稅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前來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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