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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謝騏任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共有人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1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房屋稅籍證明書 (全部:應含所有納稅義務人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根據房屋稅籍證明書上載共有人之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含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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