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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沈建瑋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新溪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沈新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及相關證明。
二、補正相對人沈新溪、沈新漲、沈錦松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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