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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林家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璋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⑴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應先查報填補2個孔洞,並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並提出估價單,且應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且提出估價單;
⑵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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