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273,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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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王曼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翠燕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提出房屋稅課稅現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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