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3,2023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競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黃陳柑暖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黃○○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696 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建號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黃陳柑暖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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