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362,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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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暘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詹承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復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4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又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並無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記載,則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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