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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 萬元者,徵收2,000 元;
5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徵收3,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本件調解金額)為45萬元,應前述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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