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范雨政
代 理 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OO、施OO、施OO、張OO、張OO、張OO、張OO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8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全部(含共有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地籍圖謄本到院。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之共有人姓名、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聲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住址),並依共有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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