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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春融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6,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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