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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詹彩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于慧間因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街00號1樓及4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又,依原告起訴時提出「嘉承水電維修報價單」所載維修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惟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8,400元,故原告應就差額部分提出相對應之證據或說明,並提供全部金額之計算式到院。
三、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8,400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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