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簡調,387,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張惠卿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新凱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