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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瑜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3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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