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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即抗告人
相 對 人 元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抗告人與元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抗告不合法得駁回抗告。
同法第490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於112年2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該裁定於113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費,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查,依上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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