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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良鴻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林陳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林○○之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且應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三、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322建號建物之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林陳春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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