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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温怡婷
被 告 林琦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3日9時15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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