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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六小字第1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孫慧雯
被 告 蔡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74元,及其中新臺幣16,973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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